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2号)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