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二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