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 第三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