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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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