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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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