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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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