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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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