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