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