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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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