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处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六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