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