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