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