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