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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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