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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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逸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