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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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