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骗领、出租、出借、转让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