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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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