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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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