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数据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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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数据局
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变更)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