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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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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数据局
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