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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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项目名称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条件认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第三十一条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五)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准予许可的,应当作出准予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