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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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项目名称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第八条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2号)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不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实施分级备案: (一)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及省属管理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取消。 【规范性文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第27号公告)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一)新建、改扩建加工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 【规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第一类(鼓励类)第七条(石油、天然气)第3款 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附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 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玉米深加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5〕101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经研究,决定将玉米深加工项目由我委核准调整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将根据玉米供求情况,对备案管理进行适时调整。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