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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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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数据局
项目名称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
行政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询人防主管部门意见,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附件2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防主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