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一级文物除外)备案 | |
行政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