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