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