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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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或古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 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古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奖励;古建筑为国有的,可以允许其在一定年限内免费使用。 非国有的古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也可以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