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单位、专门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做出显著成绩者,由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