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单位、专门人员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第五款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给予补助、资助、奖励的依据。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