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取缔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