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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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