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为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出具的工作证明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第五条第二点 拟入境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文化主管部门为其出具工作证明。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第93条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申请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