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