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