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首页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双公示目录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双公示目录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 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