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