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经审批擅自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12号)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主办地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所涉及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审批前可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