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第92条 内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