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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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客户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至(七)项略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