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节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 广电部令第2号) 第四条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