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原因而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7号) 第十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