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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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1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 母乳代用品 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