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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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