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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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 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