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