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