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